规范澄清程序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启动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情况下,可以启动澄清程序。
被举报人若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书面提出澄清申请。
调查取证
澄清工作应实事求是,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
承办部门在提出澄清建议时,需综合研判核实结果、问题性质、情节后果及征求拟澄清对象意见情况。
澄清方式
澄清的主要方式包括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
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时,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审批程序
承办部门提出澄清建议后,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被举报人提出澄清申请后,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申请启动澄清程序,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实施与监督
澄清工作应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澄清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其他规定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澄清和说明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并视为对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澄清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