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土地有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17 18:51:36 程序应用

回收土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拟定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公告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注销登记

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或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补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协商收地

政府组织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收地定价机制,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收地初步价格,并制订收地初步方案。方案通过后发布公示。

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这些程序确保了土地收回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