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领养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等。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可选):
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签订。如果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关会对收养条件、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建议当事人在办理领养手续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详细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可以咨询当地收养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