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以确保合法、公正和透明: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
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向社会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准机关批准。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每个步骤都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