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纪律处分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取证
一般违纪事件由各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处、教务处或保卫处等部门牵头调查。
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研究处分决定
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再根据相关规定分级研究决定。
下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生效时间以处分文件的成文日期为准。
送达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
申诉程序
学生如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校方提起申诉。若未提起申诉,学校将以文件形式发布纪律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
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处分决定书的公布与备案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公布处理决定,然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和公布,并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纪律处分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