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送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取样
现场取样: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完成取样。
封装与送检:对于已经封装的毒品,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
送检
送检时间: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送检材料: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
鉴定
鉴定机构:毒品样本被送至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根据提供的检材进行科学分析,得出鉴定结果。
结果反馈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送检的公安机关。
证据使用: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必须经过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保管
剩余毒品及包装物: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以上步骤确保了毒物送检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毒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