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征地程序主要分为 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两个阶段。
征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这些程序确保了征地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