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 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相对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包括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如下: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主要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当事人:
特别程序中无原告和被告,案件是由申请人的申请而引起,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由几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组成,每种程序适用于一类案件的审理。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用。
法院适用:
特别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较短,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特别程序包括的具体案件类型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等。
这些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