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抗诉程序是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当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具体程序如下:
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当事人申诉、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交办或自行发现等方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制作抗诉书:
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再审判决或裁定: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或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监督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抗诉,确保抗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