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于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持有的证据进行展示和交流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有充分的了解,明确有争议的诉讼点,并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证据交换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和被告分别向对方和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送达证据材料:
法院将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说明并质证:
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并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确定争议焦点: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讨论并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将结果记入笔录。
准备庭审:
通过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2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交换与质证有本质区别,证据交换仅是质证的步骤之一,不能代替质证程序。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不能代替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