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办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审查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
对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破案:
收集足够的证据,足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采取强制措施:
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确保没有遗漏的证据,重新收集证据。
侦查终结: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包括:
案源登记:
通过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获取案件线索。
立案:
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的证据。
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
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查封、扣押等,并制作相关通知书。
案件调查终结:
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核审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