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特别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制,除特定情况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是否属于无主状态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非讼性: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案件均不涉及争议双方;
审判组织的特殊性:以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实行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免交案件受理费;
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当事人自带救济。
特别程序的适用旨在针对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特别程序的案件立案后,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裁定,这些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