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及其他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建议:
征地的每一步都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应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