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法律程序主要分为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两种,具体程序如下:
刑事传唤
审批流程:承办执法人员需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行政传唤
审批流程: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对其进行传唤。传唤应当发出传唤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口头传唤
适用情况: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注意事项:口头传唤不得适用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强制传唤
适用情况: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程序:强制传唤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传唤后的程序
被传唤人到达: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讯问与查证: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总结:
传唤的法律程序包括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均需经过相应的审批流程,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传唤时,执法人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被传唤人有权拒绝无正当理由的传唤,并且传唤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