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申请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3 21:30:35 程序应用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包括:

人民法院: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和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整个审判监督程序过程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申请再审 → 申请再审审查 → 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 → 再审。这是一个前后衔接的完整过程,旨在纠正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