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程序是什么样的

时间:2025-01-23 19:39:13 程序应用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特别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这类案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问题,社会公益性强,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这类案件有原告和被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这类案件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非讼性:除选民资格案件外,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

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免交案件受理费: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其审理的案件类型、审判组织和审级制度等方面。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制,且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