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因此需要终结破产程序。
庭外自行和解: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此时破产程序可以终结。
第三人担保或代偿全部债务:
在破产宣告前,如果有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自行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自行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程序也可以终结。
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分配完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此时破产程序应当终结。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破产企业经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此时破产程序可以终结。
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当债务人具备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时,破产程序可以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最后分配完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及时终止破产程序,让相关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的处理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