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的划分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基层单位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成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
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
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成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
党支部的性质(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
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审议
设有总支部委员会的单位,请示文件应先报总支部委员会审议,再由总支部委员会报上级党委审批。
批复与选举
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并在1个月内给予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党支部的组成人员职数,并可明确书记、副书记人选。
基层单位在获得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需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单位,可以与邻近单位的党支部组成联合党支部。
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境外分支机构,可由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单位牵头成立联合党支部。
对于没有党员的境外项目或分支机构,应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党小组设置
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
党员人数不足2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
监督与调整
党支部设置或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党支部的划分符合组织规定,并有效开展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