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
立案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与庭前准备
上诉的裁定或判决,由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并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
当事人也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二审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判决上诉案应在3个月内审结,裁定上诉案应在30日内审结。
二审的特点
二审法院一般不开庭审理,但在事实出入较大时会开庭审理。
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
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以上是二审程序的基本步骤和要点,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及法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