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通缉令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权限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通缉范围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对象
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还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发布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通报和补发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日期。
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公安机关有效地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