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程序的符号规定主要涉及命名规则、类型标识以及程序结构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命名规则
子程序名应以字母开头,后接字母、数字或下划线,不得使用分隔符,且最多为16个字符。
在某些系统中,如FANUC和SIEMENS,子程序名也可以使用地址字L后加数字构成,其中L后面的数字最多7位,且必须为整数。
类型标识
子程序可以分为NEAR和FAR两种类型。FAR型子程序可以被段间调用,而NEAR型子程序只能被段内调用。
在某些编程环境中,子程序类型是必须显式指定的,例如在MASM汇编语言中,子程序定义需要以`PROC`开始,以`ENDP`结束。
程序结构
子程序通常包含一个标号作为开始,以及一个返回指令`RET`作为结束。
子程序可以包含参数列表,用于指定子程序执行时所需的输入值。
其他注意事项
子程序名不能使用某些特定前缀,如`AFB`、`AFH`、`CBC`等,这些前缀在某些系统中可能有特殊含义或用途。
子程序名在主程序中调用时,需要明确指定其类型,以便编译器或解释器正确生成调用指令。
这些规定确保了子程序在编程中的唯一性和可读性,同时也便于程序的执行和管理。根据具体的编程环境和需求,可能还会有其他细节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