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权利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涉及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和保护实体权利,包括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诉权等。程序性权利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程序性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知情权:
公民有权了解相关行政程序、行政法规、政策文件等,并获得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参与权:
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听取听证或复议等。
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处理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诉权:
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程序启动权:
刑事被指控人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程序参与权:
刑事被指控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包括选择律师、提供证据等。
程序选择权:
刑事被指控人有权选择参与何种类型的诉讼程序。
程序救济权:
刑事被指控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救济申请,如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上诉等。
程序抵抗权:
刑事被指控人有权对非法的刑事诉讼行为提出抵抗。
受告知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其理由的告知。
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不同,实体性权利主要涉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如合同权、财产权、人身权等,而程序性权利则是为了实现和保障这些实体权利而必须具有的行为能力或资格。程序性权利在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限制决定者的恣意,规制权力的运作,推动和落实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