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指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通常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时必须说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院会对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可以包括依职权调查或言词辩论,也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
宣告破产需要使用书面裁定,裁定书中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和采取保全措施。
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会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发出公告宣布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和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
申报的债权必须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也不能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
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
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
终结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会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复权程序
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其财产已经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可以依法恢复其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破产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实施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