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抓捕程序是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证据、逮捕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前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院决定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院决定逮捕时,通常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执行逮捕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都由公安机关负责。
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将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整个逮捕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