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包含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司法部门在审判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国家机密。
中立性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独立性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程序正当性原则:
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
效率性原则: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终局性原则:
司法机关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告不理原则:
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直接、言词原则:
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监督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司法程序的基础,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效率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