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法律文书:
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法律文书生效: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义务未履行: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资格:
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期限则可能不予受理。
执行标的明确: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且被执行人明确。
管辖权:
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其他特定条件:
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例如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可能因当事人履行困难、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中止执行。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确保执行工作依法、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