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保全公证
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协议公证
办理流程: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拆迁部门的资格证明、征收批准文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拆迁协议书文本等。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后,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最后出具房屋拆迁协议公证书。
审查内容:公证员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证件、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已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办理公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其他注意事项
拆迁协议必须符合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并且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通过以上流程和注意事项,拆迁公证程序规则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