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主要包括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该规定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征地材料归档、征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3年内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否则应重新启动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