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两种主要法律手段,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和联系:
管辖权的取得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审理者的产生方式
仲裁: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诉讼:审判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开庭审理的原则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诉讼: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用
仲裁: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处分权,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否开庭审理等。
诉讼: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其能动作用相对较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动争议,仲裁可能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必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制度被称为“先裁后审”制。
总结:
仲裁与诉讼虽然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但它们在管辖权取得、审理者产生、审理原则、当事人能动作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