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终结程序是指 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具体流程为:
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如果信访人仍然不服复查意见,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为信访渠道的最终答复意见。
程序终结: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于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如果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持异议,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将不再予以受理。此类情况通常被视为程序已经走完,通常称为“信访行政程序三级终结”。
实体终结:
除了程序终结外,还包括实体终结。实体终结是指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的处理后,该信访事项在实体上已经得到解决,信访人不能再就同一事项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建议
依法行事:信访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诉求:信访人在申请复查和复核时,应当提供合理的理由和依据,避免无休止的重复信访。
接受终结:一旦信访事项经过三级终结程序,信访人应当接受最终答复意见,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出投诉请求。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