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离婚孩子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收养人资料
开具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上述三项材料,到民政局提出领养申请。
领养申请审核
领养申请通过以后,收养人需要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进行公证
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对收养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登记。
同意送养
如果要收养弃婴或弃儿,收养机关会在公告前登记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若60日内无人认领则可认定为弃婴或弃儿。
收养人需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签订书面协议
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抚养权问题
离婚时收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由养父母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步骤,收养人可以完成收养离婚孩子的法律程序,从而给被收养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