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省略了以下诉讼环节:
审判组织参与人员不同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庭审阶段简化
普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阶段顺序进行,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
简易程序:可以省略一些环节,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
庭辩环节简化
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庭辩环节较为复杂,涉及多方参与和多个阶段。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辩论;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审限短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较长。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变更程序
普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易变更。
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转换为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通过这些简化措施,简易程序旨在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罚犯罪,同时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