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村庄名字的程序如下:
村民表决:
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村民委员会提议: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乡镇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核: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
民政局主管审批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限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主管认可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政府审批:
经县政府准许的名称为准则地名。
公告:
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经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村庄更名即奏效。
建议:
在整个流程中,确保所有材料和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村民的意见和表决是更改村名的重要环节,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