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2 03:50:41 程序应用

抓捕的三大程序如下:

提请与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定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后,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逮捕执行

公安机关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逮捕。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这些程序确保了抓捕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