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办事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2 03:45:25 程序应用

海关稽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通知稽查

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制发《稽查通知书》)。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实施稽查

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报告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货物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企业反馈意见

企业在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稽查结论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在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根据稽查报告和企业的反馈意见,作出稽查结论。

建议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企业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以便更顺利地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