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退出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民主评议:
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并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同意后,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数据收集与核实:
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的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上年度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村脱贫退出名单。
公示:
对核实认定脱贫退出的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有异议的再次组织核查认定后,在乡镇进行公示。
县级审核: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镇(乡)申报退出的贫困村开展核查,审定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市级评估: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县(市、区)贫困村脱贫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认定为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在扶贫信息系统中销号。
备案与销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省扶贫办和市州扶贫办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建议:
确保每个步骤都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公示和公告环节,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省级和市级扶贫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退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退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