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犯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讯问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步骤和方法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禁止刑讯逼供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检察人员能够全面核实证据。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犯人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这些程序,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