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的诫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诫勉建议
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并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通知谈话对象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记录和报告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书面回复与督促改正
诫勉谈话对象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后续跟踪
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诫勉谈话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及时提醒和帮助,促进干部改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其廉洁自律和工作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