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司法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或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初审
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审核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商议委托鉴定事宜,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初审通过后,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审批
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并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并出具税务凭据,办理受理登记手续,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
鉴定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进一步补充,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重新进行审查。
重新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原鉴定存在严重问题或新证据出现,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由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参考。
复核鉴定
鉴定完成后,可能需要由上级鉴定机构或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文书,并送达委托人及相关部门。
出庭
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以上是中介司法鉴定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鉴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具体操作中遵循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