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的前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由侦查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的物品、文件,可以凭勘查证和搜查证进行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扣押范围:
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法律依据:
扣押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见证人和持有人: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行政机关实施:
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扣押相关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向负责人报告,征得行政扣押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执法人员通知涉案的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并在现场做笔录,由双方共同签字。
综上所述,扣押物证、书证的前置程序包括由侦查人员进行、明确扣押范围、依法进行、有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场、当事人到场确认以及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规定。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