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它与通常的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免诉讼费用: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审理程序简便:
特别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更为简便,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也较为简洁。
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在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更加高效和便捷,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