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通知与公告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将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以便相关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公开举行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指定主持人
听证会需指定无利害关系的主持人,以保障公正性。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双方陈述与申辩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审查人员需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制作笔录
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前,书记员会清点核实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权利义务,并报告主持人可以开始听证。
听证会开始与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最后进行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汇报与复核
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当事人对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可以认真进行复核。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