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程序违法是指 在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违反法定步骤:
如未遵循或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缺少或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环节。
违反法定时限:
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必要的诉讼活动。
未公开审理或宣判:
应当公开进行的审理或宣判未公开进行。
未通知当事人:
未通知当事人就进行缺席审判,或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审判形式错误:
如普通程序被简易程序不当替代,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拒绝调取证据: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的合理申请,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剥夺答辩和举证权利: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权利。
拖延诉讼:
不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影响诉讼效率。
审判组织违法:
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证据取得违法:
如法院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
其他违法情形:
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
程序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冤假错案,但它可能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