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恢复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或有新的证据提出,且这些新因素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恢复法庭调查后,将首先对这些新事实或证据进行调查,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之前的法庭辩论。
具体程序如下:
发现新事实或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新事实,或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审判长的决定: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对新发现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深入调查时,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调查过程:
审判长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后,将对新发现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传唤证人、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等。
继续辩论:
调查结束后,法庭将恢复之前的辩论阶段,继续就新发现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辩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且合议庭认为这些新内容可能影响正确裁判,那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此外,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调查的程序与刑事案件类似,但具体步骤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有所不同。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调查通常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