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公证程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
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材料提交
需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
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总结来说,启动公证程序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需要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且申请事项无争议,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