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如果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则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如果监护人是送养人,则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证明。
如果生父母为送养人,则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双方达成协议
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需要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必须带着孩子去相关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则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审查和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将对收养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细致审查,重点评估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要求,以及收养目的是否纯正。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领取收养证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议:
在进行送养前,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手续和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送养失败。
如果送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建议先联系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了解具体的送养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