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办案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审查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经过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破案:
收集足够的证据,足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采取强制措施:
如拘传、逮捕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暂时的限制人身自由。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确保没有遗漏的证据,重新收集证据。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审判:
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执行: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负责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以上是一般办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案件可能会因情况复杂程度和其他因素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