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听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身份。
宣布听证纪律,包括服从主持人指挥、不得随意发言或退庭、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旁听人员不得干扰秩序等。
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情况及当事人到庭情况。
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宣布执行听证开始,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质证辩论阶段
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证据。
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承认或反驳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并提供证据。
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及听证重点,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
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要求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若焦点问题多于一个,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先由异议人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证据,并进行质证。听证参加人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
辩论阶段
该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性质、情节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旨在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评议和裁决阶段
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述相同。
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其他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法院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是对于管辖权利益争议较大的,要求质证,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来审查。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异议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