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任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名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办事机构负责人。
市长提名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考察
提请机关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随人事任免案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
人事任免案或撤职案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任免案列入议程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表决
审议通过后,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公布和颁发任命书
表决结果公布后,颁发任命书。
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辞职
人员请求辞职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这些程序确保了市人大任免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任免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