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问询的函件程序如下:
发函
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回复期限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被函询人应报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委负责函询的部室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书面回复要求
被函询人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
若被函询人为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其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
函询目的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旨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通过以上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处理。